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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海关2023-02-10
【案例简介】
无锡某电子商务公司向无锡海关申报出口一批T恤衫、拖鞋、眼镜、包等17件货物至美国,上述货物分别使用了“LV”“LV图形”“耐克钩图形”“香奈儿图形”“CONVERSE”等标识,与各商标权人已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权利人许可。
【调查处置】
无锡海关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法认定上述17件出口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根据《海关法》第九十一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体恤衫、眼镜等17件侵权货物,并处货值5%的罚款。
【法律依据】
1.《海关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能够证明权利或获得授权的证明材料。此外,还有一些国内加工企业根据国外客户订单需求加工商品,但未关注到订单需求可能存在侵犯品牌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等,直至货物通关被海关查扣时 才发现自己的商品未获得权利人授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相关权利的进出口货物,海关采取中止放行、立案、扣留、没收、罚款、处置等措施,对侵权货物实施有效拦截,斩断侵权货物的国际贸易链条,阻止侵权货物通过进出口途径进入流通领域。同时,通过海关行政处罚措施、信用惩戒措施,以及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措施,有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