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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大理州以州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容案为鉴开展以案促改,提醒干警防控廉洁风险 勿闯纪法“红灯”

        时间:2022-08-17 08:4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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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深入推进以案促改工作,紧盯交警队伍在服务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交警执勤执法行为。图为大理市执勤交警在大理古城景区定点值守,为群众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赵渝 摄

          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结合交警行业特点,围绕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服务群众等方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图为8月11日,该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在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了解相关情况。杨源 摄

          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心系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理应一心为民,公正行事。然而,从近年来被查处的公安系统违纪违法案看,仍有部分“害群之马”滥权妄为、以权谋私,破坏政法队伍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杨容就是其中之一。

          经查,杨容利用分管交警领域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取得驾驶考试中心经营资格、机动车检测业务、公路清障施救业务、特殊号码车牌发放等事项上大开方便之门,放纵贪欲、大肆敛财,闯纪法的“红灯”,终致人仰车翻。大理州纪委监委结合杨容案暴露出的问题,深化以案促改,紧盯交警系统廉洁风险点,持续整改、建章立制,通过开展全州交警系统警示教育,不断加强交警队伍廉政建设,营造“红灯停、绿灯行”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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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容案是大理州近年来查处的颇具典型的交警系统腐败案,他把交警支队当作“私人领地”,决策“一言堂”,用钱“一支笔”,项目“一手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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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来到大理市祥和驾校,走访了解暑期驾培考试、驾培机构和教练员经营服务状况,并对考试中心在审批、实施等驾考重点环节中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杨容被查后,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整改,现在驾校交费、体检、考试都比以前规范多了,以往驾校考试时有打招呼的现象,交费也存在不同标准,现在费用透明,考试公平公正,是否能通过考试全靠学员个人的练车技术和水平。”祥和驾校教练张造忠说。

          “杨容案是我们近年来查处的影响力较大、颇具典型的交警系统腐败案。”办案人员介绍,2013年5月,杨容调任大理州公安局副局长、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这是他人生的一个重要拐点。

          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辖业务涉及千家万户,触及多方利益。驾考场地建设、高速公路管理民警营房建设、高速公路科技管控设备采购……新官上任,摆在杨容面前的是大量亟待解决的事项。而这些事项中,有的有明确规定,有的则存在制度漏洞,一时间,杨容成了商人老板眼中的“香饽饽”。

          “初来乍到,献殷勤的人纷至沓来,送钱送物、吃喝玩乐,我的身边异常‘热闹’。”杨容告诉办案人员,“一开始,我还坚定地回绝,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我的理想信念动摇了,心想我都51岁了,仕途已经到顶,何不改变一下方向,挣点钱呢?”

          这之后,杨容把交通警察支队的规划权、审批权牢牢握在手中,奉行“不给好处不办事”,俨然把单位当成自己的“私人领地”,决策“一言堂”,用钱“一支笔”,项目“一手抓”,大搞官商勾结、利益输送。

          2013年至2017年,杨容为安徽某公司在大(理)丽(江)高速公路技术管控项目验收、拨款以及大理州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所送人民币62万元、美金1.5万元。

          2015年至2018年,杨容为大理某驾考服务公司、某驾驶员培训考试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驾驶考试中心经营资格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所送感谢费共计362万元。

          “杨容借助权力,把‘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演绎得淋漓尽致,在他的运作之下,14块尾号‘6666’‘8888’‘9999’的车牌号不仅有的挂在了自家车上,也为部分老板的豪车‘添了彩’。”办案人员介绍。

          经查,2013年至2020年,杨容为相关人员在取得驾驶考试中心经营资格、项目验收拨款、办理特殊号码车牌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累计收受贿赂人民币563万余元、美金1.5万元。

          记者了解到,杨容不仅收受贿赂,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介绍:“杨容独断专行,经常违反议事规则,将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决策之上,‘家长制’作风严重,其他班子成员揣摩其意图后见机行事,决策程序形同虚设。”

          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大理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民间社会团体组织,2013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工作实际由杨容负责)向大理州机动车驾驶职业培训学校(州交警支队下属事业单位)借款30万元。2013年年底,该协会需要向驾校归还上述借款。与此同时,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计划于春节期间举办“幸福大理·情暖春运”活动,需要资金约40万元。时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的杨容以此为由,在未经集体研究,未按规定报批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事业单位驾校经营所得的税后未分配利润70万元上缴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分配使用,该协会后归还驾校30万元借款,并以举办“幸福大理·情暖春运”活动为名,违规向交警支队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发放40万元福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021年9月3日,杨容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杨容被查后,我们根据相关问题线索顺藤摸瓜,先后处理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朱某某、赵某、姚某等6人,其中2人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人被给予党纪处分,2人被诫勉谈话。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还发现交通警察支队对超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处罚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通过全州排查,共排查出372起该类案件,对有执法过错情形的7人进行责任追究。”大理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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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一案,解决一批问题,紧盯交警系统廉洁风险点跟进监督,推动持续整改、建章立制

          为有效整改杨容案暴露出的问题,大理州纪委监委整合巡察反馈的意见,统筹“巡察办+室+组”工作力量,研究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从政治生态、干部作风、行业监管等五个方面剖析出7大问题,提出11条具体工作建议,督促全州交警系统做好以案促改,修复净化政治生态。

          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充分发挥监督“探头”作用,先后跟进监督20余次,确保问题清理到位。探索嵌入式监督,建立案件备案、干扰办案登记等机制,强化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推动驻在部门建立完善政治督察、纪律作风巡查以及党委政法委“协管”“协查”等工作机制。

          “我们紧盯交警系统在服务群众、驾驶员资格考试、车辆检审落户、特殊号码车牌发放等业务办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中的廉洁风险点,通过参加推进会、专题会和协调会等会议,‘点穴式’开展监督检查,下发提醒函、建议书,提出完善协同责任等整改建议20多项,推动持续整改、建章立制。”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介绍。

          针对驾考培训和车辆号牌发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指导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一方面,严格执行《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大理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另一方面,重新修订《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大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职工、辅警“八小时外”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等。在明确驾驶培训机构不得经营考场服务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购买社会考场服务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同时,明确车辆号牌号码资源全部公开向社会发放,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通过完善号牌资源公开透明和监督制度,加强号牌发放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预留、指定号牌号码情况发生,保证选号公开公平公正。

          “特殊号牌背后的权钱交易是交警系统的顽瘴痼疾之一,我们对此严厉打击、从严查处,同时,结合交警系统的廉洁风险点,持续加强对交警队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整治,引导全州交警队伍严守纪律底线,树立良好大理交警形象,还交警系统一片‘清风’。”大理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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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杨容案为鉴开展全州交警系统警示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廉政建设,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交警的职权与群众息息相关,杨容却漠视群众利益,将行使交警职权的事项变成敛财机会,把单位当‘私人领地’,最终坠入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其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大理州纪委监委深入剖析杨容违纪违法的心路历程及蜕变原因,并在全州交警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多措并举,推动以案说德、以案明纪、以案释法,引导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大理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们还选取典型案例,拍摄《惩腐打伞大理行动》警示教育专题片,并组织全州政法干警观看,督促其从政法系统内外的典型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为鉴。截至目前,共组织警示教育434场次。”

          “杨容案在州公安系统影响较大,充分暴露出少数公安干警忘记初心、底线失守,胆大妄为,一步错步步错。‘身边事’更能唤醒‘梦中人’,通过警示教育、以案促改,进一步严明纪法、铸牢忠诚,真正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接下来,我们将强化监督检查,让广大公安干警真正敬畏党纪法规、遵守警纪警规,坚定不移严规矩、正风气、净生态。”大理州纪委监委驻州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表示。

          与此同时,大理州纪委监委派驻政法系统各单位纪检监察组通过参加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中心组学习等活动,督促各级政法部门及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廉政风险,堵塞制度漏洞。同时,积极到相关部门宣传党纪法规,为政法干警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强化政法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担当,引导政法干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推动政法系统廉政教育走深走实。

          “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政权机关,必须确保政治忠诚、廉洁奉公。近年来,除了杨容,我们还揪出了州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文章、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原副支队长马文等政法系统‘害群之马’,并严肃惩治,清除不良影响。”大理州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在保持惩治腐败、“打伞破网”高压态势的同时,将继续深挖政法队伍腐败问题的根源,查找风险漏洞,整改突出问题,不断做实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


        杨容忏悔录(节选)

          我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家中兄弟姊妹六人,我排行老三。父亲是一个50年代就入党的老党员,平时对自己要求极高。从我记事起,他就一直是我们村生产队的政治队长,后来又是村社党小组长,在邻里乡亲中声誉很高。他常告诫我们:一、做人一定要有骨气。“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廉者不受嗟来之食”,最早就是父亲讲给我的。二、做人一定要有善心,任何时候都要心存善念,能帮别人的,尽量去帮。三、做人一定要有公心。要公道正派,顾及大家。这三条既是父亲的处世之道,也是他的传家宝,语言虽不华丽,道理却尽显淳朴厚道。我也一度把父亲的这三条法则融于我的工作生活之中,得到了组织和同事们的认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职务的升迁,我的思想认识出现了偏差,忘记了入党时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言,对党的宗旨理解不深刻、不全面,“钙”流失了,精种支柱也就垮了,理想信念动摇了,宗旨意识淡化了,一些不良的思想孕育而生,为违纪违法行为埋下诱因。

          2013年5月,我被调任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从州公安局的角度来看,我是副职,没有决策权,但从交警支队的角度来看,我是书记、支队长,是“一把手”,拥有一定的决定权,而交警支队是一个一级财政独立核算单位,且人员多、现金流量大,所辖业务触及多方利益。我到任时正值交警支队面临问题较多的时候,学车难、考试难的考场建设问题亟待解决;新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管理民警的营房建设问题亟待解决;高速公路科技管控设备缺失和老化、保通压力大的问题亟待解决……而需要解决的这些问题,有的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则没有明确的要求,在解决这些问题中,有的项目市场竞争小,投资回收快,利润空间大,一旦获准建成将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这些项目自然进入了商人们的视野,我也就成了他们“围猎”的目标。

          一时间,我的身边热闹起来了。认识我的,与我来往多了;不认识的,想方设法找关系介绍与我认识,其接触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施以小恩小惠拉近关系,有的投其所好联络感情,有的利用节假日直接送钱送物。而在内部决策机制上,我是书记、是“班长”,虽说是末位表态,但很多参会人都是在揣摩到我的意图之后才表态发言的,时间长了就养成了我“家长式”的行事作风,形成了“一把手”的绝对权威,而这一切并没有得到任何的提醒和监督,在诱惑之下,我飘飘然,头脑发热了,把政治觉悟、政治纪律抛在脑后,自我约束被放纵,私欲之心在膨胀。

          我到交警支队任职时,已经51岁了,按当时的规定,离55岁改任非领导职务没有几年的时间了。我在想,我都这把岁数了,仕途已经到顶了,何不改变一下方向,挣点钱呢?但又害怕受到法律的追究。矛盾之时,有一天,我突然产生了“我是老党员、老公安,这种事干的人多了,不一定会查到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最终贪欲之念占了上风,我罪恶的手开始伸了。

          第一次收到几十万元的大额资金,心里既紧张又害怕,不敢把钱拿回家,就藏在办公室里。上班时心神不定,时常发呆。晚上睡不好觉,常常被惊醒,走在路上总感觉有人跟着我,有双眼睛盯着我,这样的折腾过了一段时间才消停下来。平静之后,欲念又上升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淡忘了,害怕被追究的心理状况消失了,一次次的收受贿赂让我迷失了心智,最终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由于我的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丧失了一个共产党人应有的政治思想觉悟,对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不知敬畏,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我也清楚地知道,我必将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对我而言,认错和悔错的过程,实际上是认罪和悔罪的过程,但我坚信,无论我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在什么地方,我都将用实际行动为自己的行为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