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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财税〔2022〕10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
(五)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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